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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BOB半岛

发布时间:2024-07-15 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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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BOB半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BOB半岛、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3、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BOB半岛。

  5、信达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BOB半岛、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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