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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BOB半岛十篇

发布时间:2024-01-12 02:38:17

  BOB半岛提升农民在农产品定价上的“话语权”,使农产品价格稳步回升至合理水平,对平衡城乡关系、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的2010年,“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等网络热词显示出部分农产品在价格上似乎进入“集体疯狂”。新的一年,“菜篮子”工作依然不轻松。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农产品供给和市场价格要在多种影响因素叠加交织的高变数中保持稳定。

  回顾2010年各种价格的集体疯狂,农产品充当了“领头羊”。在农产品中,又以蔬菜的价格上涨最引人注目。据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统计,2010年山东省全年蔬菜批发市场平均价格3.16元/千克,涨幅为22.88%。所监测的35种蔬菜,有27种上涨,8种下降。其中,大蒜价格上涨211.71%,生姜价格上涨104.83%;土豆、大白菜、南瓜的上涨幅度也都超过50%。

  2010年菜价总体走势是:一季度先涨后跌;二季度呈季节性回落;三季度快速上涨;四季度前期高位稳定,后期逐步回落。

  由于蔬菜价格异常波动,2010年11月,中央果断出手,出台了稳定物价的“国十六条”,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全国蔬菜价格也应声回落,总体幅度在20%左右。对于蔬菜价格回落,济南市民王思奇认为“早该如此”。他说:“终于不那么贵了,一家人一个月可少花100元左右的菜钱。”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蔬菜价格回落是件好事。山东省寿光币孙冢集街遭办达字刘村村民董金半说:“农民多少年才能有好日子过?好不容易菜价高点了,又被打压了下来。不能只关注市民生活,不关注农民生计!”

  “菜园子”“菜摊子”“菜篮子”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菜价过高,加重了城市消费者的生活压力,尤其对城市低收入群体不利;菜价过低,又影响了农民增收,加剧城乡失衡。

  “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事关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的成败。”山东省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卫国说,近年来,历次通胀往往以农产品和食品价格上涨为开端,也往往以控制农产品和食品价格上涨作为调控的重点和关键,并且都以农产品和食品的价格回落而结束。一次次物价上涨和调控的结果,是农产品和食品价格一直低于其内在价值。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30年来,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非但没有缩小,反而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大蒜是2010年价格最“疯狂”的农产品之一,最高时曾达到每千克15元。山东金乡大蒜种植户刘军说,这几年大蒜种植成本一直在涨。2009年每亩大蒜的种植成本约2880元,按正常亩产1000千克干蒜计算,每千克成本2.8元。到2010年,每亩大蒜的种植成本涨到约3940元,每千克干蒜成本合3.94元。

  刘军认为,种植成本上涨,但并没有高得离谱,“农民只是种蒜、卖蒜,最终市场价格炒到什么程度,咱说了不算”。

  张卫国说,成本影响价格,但成本并不决定最终价格。农产品最终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农民其实没有多少发言权。既然农民不能给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定价,那么农产品的定价权又掌握在谁手中呢?

  山东省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总经理时来滨分析,蔬菜价格的构成基本上是农民占30%左右,流通环节占40%,销售、超市占20%,还有10%左右是其他费用。

  农民销售农产品的田头收购价格取决于生产成本。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东芦村村民路玉水说:“农资价格涨了,蔬菜的价格也只能跟着涨。”菏泽市定陶县杜唐乡辘湾村菜农杨力说:“蔬菜采摘后只能等着菜商来收,他们出多少钱就多少钱,价低了可以不卖,但是不卖给他卖给谁呢?你不卖,自会有人卖。如果坚持不卖,那就只能烂在家里。”

  张卫国认为,农产品价格的形成跟以往相比出现了重大变化。以往是收购价格决定市场价格,现在是市场价格决定收购价格。

  目前,农产品资本化取向较为严重,资本在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也改变了农产品以往单纯的消费属性,部分农产品价格脱离供求,受资本炒作影响严重。这种资本化的取向直接导致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存在强烈的杠杆效应――价格上涨一点点就会马上引起暴涨,使原本供求平衡的市场变得严重不平衡了。

  对于2010年11月以后蔬菜价格的回落,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蔬菜项目首席专家、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王淑芬认为,这是打击恶意炒作、削减中间环节不合理费用的结果。换句话说,资本炒作和中间环节不合理费用,确实成为高菜价的重要“推手”。

  提升农民在农产品定价上的“话语权”,使农产品价格稳步回升至合理水平,对平衡城乡关系、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蔬菜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孙继祥认为,农产品价格总体仍低于其内在价值。控制农产品价格的合理回归,本质上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这种“牺牲农民利益,维护城市居民利益”的结果,一方面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导致我国农业长期投入不足、基础薄弱、生产技术和设施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能力的提升和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有效增长,制约了农民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加剧了城乡失衡。

  许多专家认为,在供求、价格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产品价格有着强烈回归自身真实价值的冲动。如果不从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促使农产品价格逐步回升至合理水平,今后以农产品和食品价格突然暴涨为开端的通胀现象还会一次次重演。

  提升农民在农产品定价上的“话语权”,大的思路上要更加重视农村、农业和农民,坚持统筹城乡的路线方针,努力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具体路径是大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能力”。

  据农业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35万家,实有人社农户约2800万,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约25万个,带动农户1.07亿户,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2100多元。

  当今社会之所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都是农业生产者追逐利益的结果。农业生产者通常通过以下3种手段促使农产品产出效益最大化:力求产量高;力求品相好,力求早上市。利益的驱使,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流通各个环节。

  1.1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业生产者为了追求产量高,减少农产品成长过程中的病虫害,提高农产品产量,超标使用农药、化肥、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农业生产者还将非应用于农业的现代高科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目的是为了提高产量、改善农产品品相。如“药袋苹果”、瘦肉精、牛肉添加剂、羊肉添加剂。大量使用催生剂、激素和化学制剂、促使农产品早熟,以达到早上市BOB半岛,卖个好价钱的目的。这些农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口感和安全性较差,甚至还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

  1.2加工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加工者通过一些物理或化学手段改善农产品品相,增强产品竞争力,这些添加剂轻者中毒,重者致癌。如刨光打蜡的米,添加漂白剂的面粉,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染色茶、硫磺辣椒、添加剂的粉条、染色黑木耳等。

  1.3包装、运输、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为了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如用溶液浸泡荔枝、牛百叶为其运输中保鲜,涂抹保鲜剂让梨在运输中保鲜。有些材料本身就有剧毒,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除上述农业系统内部因素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外,农业系统外部因素也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以及农业污染带来的环境破坏、水资源和土壤的污染,这种环境下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势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流通各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监测好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国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之所以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一是农业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健全,让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有机可乘;二是农产品法制监管力度不够,让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钻了法律的空子。要想解决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

  2.1完善农业标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据悉,我国的农业标准落后,体系不健全。国外的农产品标准每隔2年或5年修订1次;而在我国10年以上的国家标准占37.7%,5~10年的国家标准占33.4%。我国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现行强制性农业标准转化为技术法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

  摘要: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对农业发展有很大的带动作用。农产品品牌化经营通过降低农业企业的成本来实现农业企业利润最大化,通过促进农户增加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来增加农民收入。

  由于农产品生产过程的长期性,种植、养殖空间上的广泛性及质量的隐蔽性等特点,农产品市场存在严重的逆选择现象。逆选择导致农产品生产者不愿提供成本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只愿提高普通或者劣质农产品。农产品是消费者日常食物的主要成分,农产品质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如何增加优质农产品的供给,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是关系广大消费者健康和整个农业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在策略选择上,除政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等措施外,农产品实施品牌化经营是实现以上目标的有效手段。

  随着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农产品种类和品牌出现“爆炸式增长”,消费者面临的可选择信息越来越多。生产者获得消费者的“选票”难度越来越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推介产品、吸引消费者购买的成本也变得越来越高。

  (一)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可降低农业企业产品推介成本。农业企业为生存、发展,必须考虑降低推介成本,提高推介效率。由于市场上农产品的品种繁多,竞争激烈,消费者被纷繁的信息所困扰,农业企业在市场上采取逐一介绍农产品的功能、特点、质量的做法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信任和注意。消费者陷入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对新信息有排斥情绪,给企业的产品推介带来困难;推介没有品牌的产品会使消费者难以信任或记忆凌乱的信息。但农业企业如果采取品牌策略,用品牌将农业企业和产品信息“打包”呈现给消费者,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达到降低农业企业推介成本、增加销售的目的。

  (二)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可促进农业企业利润增长。农产品品牌可以克服农产品市场的逆选择现象,有利于促进农业企业利润的增长。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旺盛,只是苦于不能分辨农产品质量的优劣,而不敢购买生产者自己宣传优质农产品。如果有一个制度保证农产品生产者供给的是优质农产品,消费者将会毫不犹豫地购买此产品。“品牌”作为一个制度被长期受益的生产者所遵守,消费者就可以放心购买那些自己信得过的品牌农产品。由于品牌农产品受到育种、栽培、养殖等农业技术水平及生产土壤、水质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品牌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养殖数量都不能够满足所有消费者对品牌农产品的需求,品牌农产品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品牌农产品的价格一定高于均衡价格,也就会产生生产者剩余。供不应求状态越明显,生产者剩余将会越多,企业利润越大。因此,品牌在解决农产品市场逆选择的同时,将直接增加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促进企业利润的增长。

  (三)农产品品牌化经营促进农业企业可持续增长。农业企业建设品牌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建设品牌,发挥品牌价值的功能,使农业企业可持续增长。“品牌”建设成功与否决定企业增长是否永续。品牌决定消费者选择行为,消费者选择行为的依据是产品的利益点。产品的利益点是通过品牌体现出来的。农业企业的可持续增长可以分解为两个变量,一个是“可持续”,即长久,时间上的长期;另一个是增长,即空间上的扩大,具体指经营上的增长,一般是指销售量的增长。如上所述,消费者寻求信息搜寻成本和选择成本的最小化,而品牌能够降低信息搜寻和选择成本。在品牌建设者遵循品牌承诺的情况下,消费者自然愿意在信息搜寻和选择成本最小化的同时,忠诚于自己所信任的品牌。这种“忠诚”导致消费者的重复购买,重复购买的结果就是“可持续”,“可持续”的购买实现了农业企业的增长。品牌建设成功的农业企业在凝聚了一部分忠诚的消费者外,又不断地吸引新的消费者。品牌的实质是信用,一个企业通过品牌向消费者展示企业的信用,通过扩大品牌知名度来宣传扩大企业的声誉,从而吸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带来越来越多的销售收入及利润的增加,这也就是实现“增长”。实践充分证明,品牌的成功建设必然带来企业的可持续增长。

  一般情况下,农户销售产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不经过中间加工环节,由于个体农户销售的产品数量有限,农户不会自己出资建设品牌。另一种形式是农户将产品销售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处理后销售给消费者,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长期利益进行品牌建设,这时农户的角色是农产品品牌的参与主体而不是建设主体。

  (一)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增加农户对优质农产品的供给。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农户生产经营的目的不仅是为满足于自身的消费需要,也是为追逐利润最大化。一般情况下,由于农产品的生产与产品特征所形成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从外观上辨别其质量情况,在农产品市场上不同质量的农产品具有“形的同质性”而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格,但由于生产质量较高的优质农产品需要投入较多的成本、需要支付更多的生产技术转让费用及为区别其他普通农产品所需要优质农产品的营销费用等,所以生产优质农产品的投入成本要远远大于生产普通农产品和劣质农产品。而逆选择使优质农产品售价与劣质农产品相同或相近,而成本要高出很多,农户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的利润远低于生产普通甚至劣质农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有时可能是负值。逆选择使农户不愿意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农户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如使用价格便宜的劣质化肥和带有毒性的农药、激素等)来增加收益;或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增加产量(如过度地滥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等)来增加收益,这就为农户进行不安全生产行为创造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生产经营普通或劣质农产品时获得不错的利润,而优质农产品的农户仅能获得较少的利润甚至亏损,进而使他们逐步退出市场或转为生产普通农产品甚至劣质农产品,最终结果就是农产品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越来越低。虽然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不提供低价劣质农产品,但优质农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消费者盼望优质农产品的供给。在国内市场,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优质农产品的需要越来越强烈。国际市场方面,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队伍庞大,为提高农民收入,必须进军国际市场,国际市场的农产品品质标准一般要高于国内生产的普通农产品的质量水平,多年来的农产品市场逆选择现象导致农产品内在质量严重不符合国际市场要求,再加上我国人世后,国际农产品大量涌入,对我国农产品市场造成严重冲击,高端农产品市场被国外的品牌占据,本土农业企业只能在低端市场竞争。因此,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我国农业企业的必然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优质农产品的旺盛需求为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企业生产高质量农产品提供外部动力。

  (二)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增加农户收入。长期以来,受人口与耕地的双重压力,我国农业一直是以追求产量增长为目标,农产品品种结构单一,品质普遍不高,地区结构趋同,产后加工技术落后。尽管这种数量型农业在人均收入和农产品数量水平低、国内与国际贸易不发达的情况下,曾为我国农业发展和保证有效供给做出巨大贡献。然而,随着农产品的日益丰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及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的上升,这种数量型农业模式已不适应人们消费需求的变化,导致农业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严重偏离消费结构,从而不断引发农产品周期性“卖难”危机和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矛盾。分析农民收入增幅不大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低档、无特色农产品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消费者的支付预期不高,尤其农产品的逆选择现象长期影响市场,使消费者追求高质量农产品的愿望难以实现,农产品市场长期处于买者、卖者均不满意的尴尬局面,农户收入水平长期增幅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幅。农户之所以长期生产普通农产品或劣质农产品是因为农产品市场的逆选择现象和选择成本过高导致消费者不敢购买优质农产品,致使有利于农民也有利于消费者的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得不到实现,市场充斥着劣质和普通农产品。农产品品牌能够起到降低消费者选择成本,解决农产品市场上逆选择现象的作用,使制约农民生产供应优质农产品的逆选择现象和选择成本过高现象不复存在,农户的生产对象自然转向利润高的优质产品上面来,农民也将获得比生产普通或劣质农产品获得更多的收入,农产品品牌也就起到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三)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增强农户可持续经营能力。农民收入的增加,必然会增强农户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当前农民收入不高,农民用于提高生活质量的支出增幅较小,用于生产的资金也十分有限,更谈不上用于提高农产品质量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为解决当前生活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难题,在没有形成农产品品牌带动的生产经营的格局下,农户只能按照市场能卖什么就生产什么的原则进行生产,不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当农户供给农产品的农业加工企业的品牌建设成功后,农户可以生产优质农产品并能得到比生产普通农产品或劣质农产品的收入更高的收益。农户收入的增加,不仅使农户生活水平提高,更能使农户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上,形成可持续发展。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可以提高农户生产优质产品的自觉性。当农户在农产品品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生产经营时,农户收入大幅增加,农户的生产经营就会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在这过程中农户也是学习者,慢慢知道品牌能使自己致富,自己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优质农产品的标准等等。这些认识逐渐变成农户的自觉意识,农民就会把增加优质农产品生产投入,提高产品质量作为自觉行为。

  (一)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农产品消费安全的有效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百姓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集中体现。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对维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农业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是将资源优势、生产优势和产品优势转化为质量优势、品牌优势和效益优势。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新时期促进农产品生产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农业比较优势和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三)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目标。农业生产性收入的增加是农民增收的基本途径。适应市场需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促进优质优价,是实现农业生产性收入增加的有效措施。

  (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选择。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坚持科学发展观,用现代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发展是实现农业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既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农业优质化生产、专业化加工、市场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选择。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消费安全为基本目标,以强化标志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产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确保安全优质农产品的供给,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二)发展方向。坚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进程,树立品牌形象。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坚持政府推动为主导,在加快产地认定和强化产品认证的基础上,依法实施标志管理,逐步推进从阶段性认证向强制性要求转变,全面实现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安全消费。绿色食品作为安全优质精品品牌,坚持证明商标与质量认证管理并举、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并行,以满足高层次消费需求为目标,带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有机农产品是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坚持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从产品认证向基地认证为主体的全程管理转变,立足国情,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和特色,因地制宜地发展有机农产品。

  (三)发展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要迅速扩大总量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有机农产品要突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提升质量和效益。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重点是“菜篮子”和“米袋子”产品;绿色食品发展重点是优势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有机农产品重点发展有国际市场需求的农产品。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当地的资源、行业特点和质量安全状况,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按照发展思路、方向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快发展。发展无公害农产品,要通过产地认定解决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千家万户的生产质量管理问题,重点抓好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通过产品认证切实解决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发展绿色食品,要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围绕提升产业素质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突出抓好重点产品、重点产业和重点地区的开发和认证。发展有机农产品,要在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根据农业资源优势和国际市场需求选择性地发展。

  (二)发挥资源优势,扩大总量规模。无公害农产品要按照“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绿色食品要依托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抓好大型标准化基地建设,积极组织引导部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大型骨干食品加工企业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要发挥农业系统的优势,充分利用各地的农业资源,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认证产品效益。

  (三)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大力推进标准化。要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力度,优先推动农产品安全标准、大宗优势出口农产品的品质标准的制定。努力争取我国在农产品国际标准制修订方面的参与权。积极筛选和组装配套适用的生产技术,推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在推进农业标准化过程中,要着力抓好生产基地建设,把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农场)、建设科技示范场、优粮工程基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等,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结合起来。要按照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规划和农业标准化发展区域布局要求,以产地(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为依托,加快建设一批有规模、有影响、有品牌、有效益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基地建设带动周边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积极通过农交会、绿博会等农产品展览展示活动,大力推介和推广认证产品。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发展,全面树立我国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形象,扩大品牌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促进农产品国内外贸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农产品产销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农产品集散地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专销网点、柜台和展示区。要充分利用当地农业信息网,尽快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营销公共信息平台,及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消费、贸易、认证等信息,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网上交易。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共传媒,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通过扩大消费需求拉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流通。

  (五)加强技术培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结合科技入户、测土配方施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准确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操作规范。要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为目标,实施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确保产品适销对路和实现优质优价。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同时,要创新机制,将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示范园区创建等农产品生产性投资项目实施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新建和在建的各类农产品生产性投资项目,要以标准化生产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为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和验收的基本条件。以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和农户纳入财政支持、奖励范围。要积极争取将鲜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尽快纳入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减免过桥过路等费用,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一)完善制度,依法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管理制度,当前,无公害农产品要在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绿色食品要加快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组织制定《绿色食品管理办法》;有机农产品要在执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符合中国农业生产特点的《有机农业及有机农产品管理办法》。

  (二)实施例行检查,强化证后监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同步”的方针,突出抓好认定产地的投入品使用和获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例行检查制度。对获证产品和企业(产地)要实行年度抽查、检查制度;对标志的印制、使用和登录要加大跟踪力度;加强对工作机构工作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认证质量体系、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执行情况。要通过例行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三)健全信息网络,提高追溯能力。要加快建立健全认证产品、企业和基地追溯查询网络,积极推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信息网上公示、查询、追溯制度。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受理认定认证投诉,适时公布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尽快实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尽快建立获证产品、企业(产地)质量信用体系。要通过建立获证质量档案和监管档案,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认证公信力。

  (四)加强工作体系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工作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规范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为。对各级工作机构,要逐级实施年度考核和年度报告制度,对产地环境、产品检测技术机构和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检查员和标志监管员实行资质考核、注册制度,建立退出机制,提高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权威性。各级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一)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是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大局出发,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将其纳入到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完善省、地(市)、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工作机构,积极改善工作推进条件,充实工作队伍,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认真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BOB半岛,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BOB半岛,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鼓励和支持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敦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畜禽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

  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其他生产者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经营者作出承诺。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向授权的认可机构申请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并通过核准后,可以在食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安全卫生优质的标志。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时,应当征询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畜牧和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达到以下要求: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场内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对市场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销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设置家畜屠宰场,应当按照确定的定点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场还应当通过有关专业质量体系认证。

  本市家畜屠宰场的定点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委组织实施。

  本市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的情形外,本市家畜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家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家畜产品进场交易。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经推介的优质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食用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害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或者假造质量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的,由农药肥料或者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家畜屠宰场,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商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中,、、、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期货具有风险转移和发现价格两大功能。在商品市场上,价格风险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干旱、洪水,战争、政治动乱、暴风雨等各种情况变化会传遍世界各地,并直接影响商品的价格。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价格在较短时期内大幅度波动。与供求相关的风险因素还包括一些商品收获的季节性和需求的季节性。

  自期货交易产生以来,发现价格功能逐渐成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功能。所谓发现价格功能,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期货价格能比较准确、全面地反映真实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生产经营者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世界上很多生产经营者虽未涉足期货交易,也没有和期货市场发生直接关系,但他们都在利用期货交易所发现的价格和所传播的市场信息来制定各自的生产经营决策。例如,生产商根据期货价格的变化来决定商品的生产规模:在贸易谈判中,大宗商品的成交价格往往是以期货价为依据来确定的。

  和其他期货品种相比,农产品期货的价格有自己的特点。投资者应该根据这些特点来分析农产品期货可能的价格走向,作出比较有利的判断。

  作为商品,其价格变化主要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农产品也不例外。农产品期货品种大多数是大宗商品或者是在这个产业链上游的初级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产量大、需求量大,价格波动幅度小。从经济学分析,农产品价格的供给弹性大,需求弹性小。如果产量发生明显变化,价格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这就决定了在供需两方面来说,供给量对价格影响大于需求量。

  农产品期货的价格,其变化的周期与农产品的生长周期几乎完全相同。一般在农产品的收获季节,价格最低,然后随着农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加BOB半岛,供给逐渐减少,以及农产品储藏、保管费用的逐渐增加,农产品的价格也就开始上涨,直到第二年的农产品收获季节,供给增加价格下跌,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价格和生产周期循环。正是因为季节性因素的存在,农产品价格在每年10~11月份期间处于相对的低点。此后随着不断消耗使用,农产品价格也摆脱低位不断上涨,到每年4~5月份,农产品价格处于当年度相对高点。针对农产品价格变化的季节性因素,在投资农产品期货的时候根据当时的时段和价格选择操作方向。

  农产品不同于有色金属等工业产品,价格变动有一定特殊性。工业产品的生产不受天气变化影响,生产具有长期性和连贯性,除非厂商停产或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进度和产量才有所变化。对于农作物来说,多数时间都是靠天吃饭。一段时间内天气变化有一定的自然规律,如果当年风调雨顺,农作物生产良好,当年有可能丰收。反之遇到自然灾害,就有减产歉收的可能。正是这个原因决定了农产品价格运行的特点。当天气因素向不利于作物生长变化时,农产品期货价格会上涨;反之,价格会下跌。在天气影响之下,农产品期货价格变动的幅度和频率比较大,不容易把握未来的走势。

  目前在诸多农产品期货品种当中,大豆、豆粕、白糖和小麦交易比较活跃,玉米和豆油期货价格走势相对疲软。美国大豆期货价格一直维持盘整走势,市场继续炒作的新年度大豆播种面积的题材。虽然市场已经消化了这方面的数据,但是3月底农业部统计调查报告会给这个问题盖棺定论。技术角度看,美盘大豆处在前期800美分高点回落后的调整阶段,市场还没有转向熊市。考虑到季节性因素,未来1~2个月将是农产品价格处在相对高位的时期,这种情况下,投资大豆期货时可考虑买入大豆期货为主要操作方式。

  关于豆粕期货,该品种的价格涨跌主要取决于大豆价格涨跌和下游养殖行业的需求量变化。大豆价格处于盘整阶段,养殖业的需求还没有复苏,当前投资豆粕期货时机不成熟。对于未来1~2个月走势,养殖行业的需求逐渐恢复,对豆粕需求量增加,豆粕价格将会有所上涨。

  农产品品牌建设是品牌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品牌的发展有利于带动农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有利于提升农业效益;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实施品牌战略是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有效的途径,近年来,XX县始终把农产品品牌建设作为开拓农产品市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截至2018年底,全县共注册农产品商标21个,基本上涵盖了全县名优特色农产品的各个类别,其中陕西省著名商标5个,宝鸡市知名商标3个;全县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16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30个;“宝X布尔”牌腊羊肉、“麒康”牌小杂粮、“长X农林”牌核桃油及蜜蜂、“秦丰久香”牌核桃、“麒宝香”牌蜂蜜等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2016年1月,省农业厅通过XX县无公害农产品整县环评。

  品牌的建立使当地资源禀赋得到了充分发挥。XX县属渭北旱塬丘陵沟壑区,自然资源丰富,农产品量大质优,其中布尔羊肉、核桃、蜂蜜、优质玉米和小杂粮等享誉省内外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是中国布尔羊之乡和全省烤烟种植基地县、核桃基地县、秦川肉牛基地县。按照“强果、兴牧、扩菜、优粮、做响休闲农业”发展思路,全县“东部苹果西部菜,中部畜牧+药材”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在东部塬区建成万亩矮砧苹果示范基地2万亩,西部建设万亩高山蔬菜基地示范带5万亩,建成高山蔬菜基地4个;核桃栽培面积累计达到30万亩;烤烟种植面积达到1.1万亩;建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35个,家庭牧场30个,适度规模养殖场46个,全县百箱以上中蜂标准化养殖场29个。

  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全县累计龙头企业14户,其中:省级龙头企业2户,市级3户;全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324个,其中:国家示范社1个,省级示范社6个,市级优秀社10个,十佳社4个。全县认定家庭农场74户,建成适度规模养殖38户、家庭畜牧场81个、标准化养殖场40个、中蜂养殖场36个。全县累计建成现代农业园区32个,其中:省级园区3个、市级园区10个。2018年,全县粮食总产量6.03万吨,蔬菜总产量4.2万吨,核桃总产量5830吨,烤烟总产量1390吨,全年肉类总产量4477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1.36亿元,增长4.1%,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2804元,增长9.5%。

  农产品品牌建设是品牌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品牌的发展有利于带动农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有利于提升农业效益;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实施品牌战略是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有效的途径,近年来,XX县始终把农产品品牌建设作为开拓农产品市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截至2018年底,全县共注册农产品商标21个,基本上涵盖了全县名优特色农产品的各个类别,其中陕西省著名商标5个,宝鸡市知名商标3个;全县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16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30个;“宝X布尔”牌腊羊肉、“麒康”牌小杂粮、“长X农林”牌核桃油及蜜蜂、“秦丰久香”牌核桃、“麒宝香”牌蜂蜜等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2016年1月,省农业厅通过XX县无公害农产品整县环评。

  品牌的建立使当地资源禀赋得到了充分发挥。XX县属渭北旱塬丘陵沟壑区,自然资源丰富,农产品量大质优,其中布尔羊肉、核桃、蜂蜜、优质玉米和小杂粮等享誉省内外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是中国布尔羊之乡和全省烤烟种植基地县、核桃基地县、秦川肉牛基地县。按照“强果、兴牧、扩菜、优粮、做响休闲农业”发展思路,全县“东部苹果西部菜,中部畜牧+药材”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在东部塬区建成万亩矮砧苹果示范基地2万亩,西部建设万亩高山蔬菜基地示范带5万亩,建成高山蔬菜基地4个;核桃栽培面积累计达到30万亩;烤烟种植面积达到1.1万亩;建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35个,家庭牧场30个,适度规模养殖场46个,全县百箱以上中蜂标准化养殖场29个。

  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全县累计龙头企业14户,其中:省级龙头企业2户,市级3户;全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324个,其中:国家示范社1个,省级示范社6个,市级优秀社10个,十佳社4个。全县认定家庭农场74户,建成适度规模养殖38户、家庭畜牧场81个、标准化养殖场40个、中蜂养殖场36个。全县累计建成现代农业园区32个,其中:省级园区3个、市级园区10个。2018年,全县粮食总产量6.03万吨,蔬菜总产量4.2万吨,核桃总产量5830吨,烤烟总产量1390吨,全年肉类总产量4477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1.36亿元,增长4.1%,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2804元,增长9.5%。

  从广义讲,绿色贸易壁垒指的是一个国家以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为理由和目标,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所设置的贸易障碍。从狭义上说,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方通过制订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疫制度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

  (1)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标准是通过立法手段制订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产品进口,对贸易实施限制。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制订的,对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拒在发达国家之外。

  (2)绿色环境标志。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是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用来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人体健康,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其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从而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的工艺。

  (3)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也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绿色包装一般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复用和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包装。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各种检疫措施不仅极为严格,而且繁琐复杂。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订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

  (5)绿色补贴。它是指一种将资源环境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经济效果使成本与效益尽可能在生产和经营者身上得到统一的一种手段。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因此而提高。

  第一,表现内容上具有合理性。贸易保护主义者抓住消费者的心理,以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保护环境与资源为理由,表面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也迎合了绿色消费的需要,以达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第二,保护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广泛的保护倾向,不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而且对产品从生产前的设计一直到消费后的最终处理都有限制。近年来还从产品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领域,呈现出无所不包的态势。

  第三,保护方式上具有隐蔽性。一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续繁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商品难以对付和适应。其目的是利用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使出口方难以预见其内容及变化而难以对付和适应,但又不易产生贸易摩擦。

  第四,制订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大多数非关税壁垒不是通过公开立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而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则有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如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同时,各国还制订有本国关注的一些法规,如1989年美国实施的609条款。

  第五,动态性。发达国家所制订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会随着其贸易伙伴经济和技术水平的进步而调整,从而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出现不断提高的趋势。如近年来,日本对进口大米检验的量化指标已经从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2000年的104项。有些国家规定,当某种具有绿色标志的产品在其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096时,该国对其环境标志的要求就会做出提高的调整。

  绿色贸易壁垒这种贸易保护措施,虽然能有效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具有实施壁垒的条件。到目前为止,实施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美国,而受影响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这主要是因为:

  ①绿色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规定高药残标准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如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0.2——0.3ug/kg,这个标准不仅是我国就是欧盟本身也很难达到标准。

  ②实施绿色贸易壁垒要具有完善的检测体系。仅有高药残标准是不够的,必须辅以先进的检测设备、检测技术以及高素质的检测人员。具有先进的检测技术、设备可以增加应检农药的种类,以及最大限度的提高限量标准,这样就可以对低检测水平的国家形成壁垒。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我国己经具备相当的农产品竞争力,在水稻、蔬菜、水果和畜产品、水产品、茶叶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后,良好的制度条件为我国扩大出口、发展开放型经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走出去”的道路上并非阳光灿烂,作为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首当其冲,频频受挫。近年来虽然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额一年比一年高,但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出口总增长速度,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产品附加值低以外,农产品出口屡遭国外绿色贸易壁垒是另一大重要原因。

  自1996年8月起,欧盟成员国相继停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和部分水产。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按欧盟法规进行了全面整改,并于1997年接受了欧盟兽医代表团的考察。代表团考察报告对我国的相关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欧盟只做出了恢复从我国3家工厂进口兔肉的决定。1998年9月、1999年6月和1999年10月,欧盟兽医代表团先后三次来华考察。2000年5月,欧方公布决议,认可我国山东、上海可以对其出口禽肉,但未批准我国加工厂注册。2001年欧方专家来华考察我国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残留物质监控体系,随后向欧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片面的、不切实际的考察报告,导致我国冻鸡出口下降了41%,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的出口分别下降了20%和29%。

  近年来,许多进口国更是加大了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测、检疫力度,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难度。2002年日本对我国青岛的肉鸡产品检疫项目增加了10个指标,对蔬菜农药残留化验检测项目,由入世前的4项增加到46项;韩国对我国出口蔬菜的检测仅农药残留的检测指标最高时就达200多项;欧盟对我国茶叶的检测项目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检测增加到62种;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美国以担心输入病虫害为由,自2005年4月1日起,禁止进口中国的人造圣诞树等人工木制装饰品,仅此一项禁令将会影响中国对美国上亿美元的出口。

  使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异常严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同时由于各种卫生、农药标准也因耕作方式不当而常常不合格,从而使中国成为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大国。

  ①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绿色经济观念。我国在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尽管农作物的产量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环保意识淡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致使农业的污染也日趋严重。工农业造成的19各种污染,通过周围的环境(土壤、水等)作用于农作物,使农产品受到污染,导致“问题蔬菜、问题粮食”的产生。此外,由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设施落后,导致食品后续污染问题严重,造成食品生产前期污染未消除,后续污染依然存在的状况。然而,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推出ISO14000标准认证,其环境管理体系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跳板,但我国企业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应。

  ②我国环境标准过低,农业生产企业认证能力薄弱。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在我国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滞后,周期也长,没有严格的标准制约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品质。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要进入国外市场,就需要获得国际上公认的和特定进口国家的绿色认证,一些企业担心认证会降低价格竞争能力,造成认证不积极,普遍存在侥幸的心理。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要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使一些企业望而生畏。

  ③农产品检疫系统不健全。从中国近年来发生的假大米、有毒奶粉、冠生园劣质月饼事件到最近被查出的“苏丹红一号”等事件,“苏丹红一号”在十年前就已经被禁了,为什么在今天又查出它存在于大量食品中,在其他国家关注食品安全之际,我国的卫生检疫系统却还形同虚设,更为可气的是,还有一部分官员在开绿灯,使中国农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不高而导致农产品受阻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中国的检疫系统建设势在必行。

  ④环保法律规范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正是由于我国法律中有关农产品各种标准的规范不健全,才使发达国家常常钻我国法律的漏洞。目前我国引进外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还不完善,对国外进口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不严,对外国产品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管制较为宽松。且在事实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①国际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强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人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和卫生食品安全日益关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对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严格,“绿色”成为了一种时尚,一种健康的代言。这促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为此,发达国家政府便在国内推行绿色生产、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实施绿色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约束和限制国外未达到本国或国际环境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②将同一标准使用在处于经济与科技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同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它们制定了众多的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志,是想利用生产和销售绿色产品,发展绿色科技和相关服务,控制未来的世界市场。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极为迫切的经济增长甚至是温饱问题,在环保领域的缺口较大,它们既无雄厚的资金,又无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环保水平尚处于初始阶段,在短期内缺乏实施同一环境标准的能力。而在两个发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阶段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上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导致发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之外,极大的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步伐的加快。

  (1)加大传媒宣传环保的力度。21世纪经济的主旋律将是绿色经济,政府应呼吁提高国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开展环境教育。环境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环境意识化为公众自觉的环境行为,因而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使其知晓我国经济的“绿化”是一项公益事业,受益的应是整个国家和每一个公民。同时,政府要注重发挥职能指导作用,提倡绿色生活方式BOB半岛,把绿色贸易、绿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这既可从根本上冲破绿色贸易壁垒,又可保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之适应全球一体化浪潮,并与国际贸易体系接轨。

  (2)制定和完善国内相应的环保法规。在国内立法方面,应加快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缩小与发达国加环保水平的距离。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在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案件时,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往往倍受重视。从已处理的贸易与环境争端的一些案例的裁决来看,只要引用的国内环保法律规定准确、有权威性,维护环境利益的一方往往胜诉,而对环境保护不利的一方则往往败诉。因此,必须加速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

  (1)整治农业环境,治理农业污染。主要是加强对农业环境、渔业水域、草原牧区、特别是土壤环境的监测。一是要定点、定期对主要农(畜)产品污染情况开展例行监测;二是开展对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围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例行监测;三是定期对重要水源进行常规性监测。及时掌握农业环境受污染损失状况,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调整产业结构(例如受污染的土地种植花草等),进行植物修复。

  (2)控制农业水源污染,解决湖泊、大中型水库的富营养化问题。首先要纠正或扭转偏施、重施氮肥的习惯,推广节氮施肥技术。调整肥料结构,实行配方平衡施肥,大力发展多元高效肥,推广专用复合肥,积极推行有机无机肥配套施肥体系,同时应加强改善生态环境的新技术的研究。其次,要推进有机肥工程,以减少化肥的用量,采用多种形式使秸秆还田,集中处理加工畜禽养殖基地的鸡粪、猪粪等使之成为商品有机肥料。结合疏浚河道开发利用丰富的河泥资源,大力开展河湖清淤工作,同时实施河湖岸植树,减少水土流失。

  (3)加强对农业环境科学的研究。政府应增加农业环保科技的投入加强农业保护宣传培训,提高各级农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增加科技投入,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环境保护技术模式,引导农业结构合理化,逐步建立起农业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农业结构体系,努力做到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农业产品无害化。

  (1)制定绿色产业倾斜政策。一是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一定时期内,对绿色产业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新开发的绿色产品也可以缓征所得税。二是要对绿色产业企业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上实行优惠,鼓励其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三是要在工商注册上对绿色产业企业给予照顾,并赋予一些规模较大的绿色产业企业以出口经营自。

  (2)建立农产品国际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大量事实表明,绿色贸易壁垒之所以能起到限制与障碍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对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了解。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组成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我国主要出口农产品可能在哪些国家遇到什么样的绿色壁垒,提出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形成预警机制,以改变目前这种遇到壁垒就无所适从的状况。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0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己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0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0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开发绿色农业、发展绿色食品将有益于我国农产品出口、提升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方法:

  (1)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国出口的部分绿色农产品多为农户零星生产,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难以降低产品成本,参与国际竞争。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采取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是必然选择。只有企业联合起来,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实力、实现规模效益,从而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应考虑扶持一批绿色农产品出口企业,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和企业集团化效益。可采取“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或者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公司+农场”,实现绿色农产品出口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2)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我国具有生产绿色农产品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条件,可以建立一批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用科技成果优势,实现绿色农业加工增值。

  农业标准化工作就是以农业科技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按照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的原则,把先进科技成果和绿色技术转化为标准,并加以监测、实施,使业生产、加工、管理和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活动。实施农业标准化,既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推动我国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又可以促进农产品优质化,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我国要加强对国际农业标准的研究,而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企业自主研究和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生态技术,并将其大力推广,使绿色技术上升为“农业标准化”中重要一部分的。我国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更新农业标准,并使农产品品质标准与安全卫生、分级、包装、运输标准相配套,通过逐步完善,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从而为我国农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2.《贸易与环境》,赵玉焕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3.《如何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李志军著,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4.《如何积极应对农业绿色贸易壁垒》,李一南著,中国财政,2006,年9月。

  5.《浅析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策》,余鹏著,世界经济情况,2006年7月。

  6.《我国出口农产品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刘翠萍著,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年4月。

  7.《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及其突破对策探析》,谭蓉娟著,特区经济,2006年5月。

  8.《如何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于宝苹著,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6月。

  9.《浅谈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顿红著,科教文汇,2007年6月。

  10.《绿色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岳利鸿著,前沿,2007年5月。

  [摘要]自“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以来,双边贸易额不断增长,贸易领域不断拓宽,经济互补性持续增强,彼此已成为主要的贸易伙伴。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农产品和矿产品,并在两类产品上形成了对澳较高的进口依存度。但是,随着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两国农矿产品贸易逆差增大,中国对澳大利亚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趋向。本文从实证出发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并结合中澳自贸区谈判的进程提出多样化的应对策略。[关键词]中澳自由贸易区农矿产品贸易条件引言2003年10月,《中国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签订以来,两国经贸合作更加紧密,双边贸易迅速增长,贸易领域不断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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