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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BOB半岛土地改革
bob半岛体育【摘要】安徽省无为县是长江下游典型的余粮输出区。该县粮食生产和农民家庭经营的原始档案材料显示,与20世纪50年代土地改革相伴随的是该区域水稻总产和单产的提升而不是下降。土地改革重新配置要素对农业经济的正面作用超过了其对部分经营主体的冲击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土地改革之后的互助合作,在传统农业经济的范围内继续改善农民的经营状况,却无法为农业带来要素现代化的变革。与当时稻作农业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相比较,无为县能够长期输出余粮并非是因为具有较高的农业技术水平,而是有赖于当地农民较低的消费水平。这一个案为深入理解20世纪50年代工业化压力下农业政策的变动方向与所受到的约束,以及50年代中国的经济和政治变动提供了可靠的历史视角和知识准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学发展,在不断完善以一般均衡理论为核心的新古典框架的同时,也极其重视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例如,诺斯以交易成本和产权概念为切入点,逐渐发展起一个力图通盘考虑制度、组织与个人经济行为的理论范式。[1]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微观经济组织形态经历了多次变革。从中探索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总结经验,并为当下与未来制定经济政策奠定坚实的认知基础。具体到农业经济的研究,将农村基本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农民经营农业的方式以及农业生产力水平耦合在一起,可以激发学者不断贡献新知识。[2]时至今日,探究农村经济制度安排、农民经营形态与组织方式以及农业各生产领域的发展水平与潜力,依然是学界和政策制定者思考农村改革和发展问题的重要方向。[3]
在上述学术思想的背景下,本文关注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生产。关于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研究,经济史学界已有不少积累,主要涉及如下方面:在宏观农业经济方面,陈廷煊研究了1949—1952年农业生产快速恢复的基本经验。[4]在农业技术方面,常明明研究了土改结束后我国农业生产技术改进(包括良种推广、病虫害防治、耕作技术等)的发展状况,并且分析了技术进步对当时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5]在农民收支方面,常明明利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局的调查资料,研究了湖北、湖南和江西三省的农民收入与支出状况,并与新中国成立前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收支水平进行了充分的评估。[6]在农业要素市场方面,张静研究了长江中下游地区劳动力和土地市场与同期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7];常明明研究了湖北、湖南和江西三省农村私人信贷的利率问题[8]。在农产品分配方面,张一平研究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苏南地区公粮体制对传统的地租与田赋制度的代替,以及这种制度变迁对苏南地区农业与农民的影响。[9]在农村社会阶级方面,苏少之研究了土改之后农村两极分化的状况及其对农业政策的影响[10],并在近期与合作者从农村居民基尼系数的角度重新考察了这一问题[11]。虽然相关研究成果很多,但这些研究都没有系统地处理本文所要着力研究的制度、农户经营方式与农业生产水平三者之间互动的问题。
我们的研究采用的方法是:通过考证反映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的档案资料,从中抽象出真实可信的经济制度、农户经营方式和农业经济水平之间的复杂关系;通过考证安徽省无为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史档案,尤其是其中细致的典型调查材料,来分析对具体生产过程发生影响的制度和人群行为的因素,从而将那些计量工具所无法关照到的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中的能动因素及其作用机制阐释得更加清楚。在研究中我们发现,公开发表的统计数据,例如地方志中记载的粮食产量,在不少情况下与真实的数据有很大差距,因此不能贸然使用,而必须借助未公开发表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修正。在计量经济史研究逐渐升温的今天,许多研究对历史上留存或后人编纂的数据缺乏考证地直接采用,这样做有相当大的风险。
运用这样的方法,我们试图回答以下问题:第一,土地改革这一制度变迁对于农业生产到底起了什么作用,是否如一些学者所说,造成了对农业生产的破坏[12]?第二,无为县粮食生产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水稻单产———明显低于长三角地区,但却是余粮输出地,其内在的原因是什么?第三,土地改革对于无为县的农业生产产生了促进作用,它促进农业生产能力提高的关键机制是什么?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后农户生产积极性的提高,还是别的原因?
无为县位于安徽省中部,南邻长江,地势以平原为主,丘陵次之。农业以圩田种植水稻为主,另有部分旱地种植小麦、大麦、蚕豌豆、棉花等。在民国时期,无为县已经是重要的稻米产地以及商品米、稻输出地,这是自明清以来皖中开始向长江三角洲地区输出商品粮的大趋势的延续[13],但无为县劳动密集型经济作物如棉花的种植则不如长江三角洲那样普遍[14](P135)。关于新中国成立前无为县水稻种植面积、总产和单产的数据,1931年出版的《无为县小志》和1993年出版的《无为县志》都有零散记载。但鉴于新中国成立前不同地区亩制、重量和容积单位比较混乱,以及当时统计数据质量不稳定,我们需要利用无为县县级档案所记载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数据和其他文字材料,并与其他历史材料进行比对,确定一个可靠的水稻种植面积、总产与单产数据集,以考察从新中国成立前到土地改革结束以后无为县粮食生产能力的变化情况。
1951年无为县土地改革全部结束,将之前复杂的土地租佃关系改为较单纯的自耕农所有制。同时清查黑田,将之前混乱的习惯亩改为市亩,丈量土地,为土地所有者颁发土地证。据此判断,当时确定的耕地面积应该比较准确。如果能将其考证清楚,则可以作为判断1951年之前和之后耕地面积与作物播种面积是否准确的一个基线。
《无为县志》在“粮食征购”一节记载了1951年无为县的耕地面积:“是年,对全县土地进行丈量核实,将原有1 394 899亩(老亩)土地折算成1 884 389市亩”。[15](P277)这一数字与无为县粮食局1952年9月28日“秋征工作计划(草案)”原始档案记载的数字一致,因此可以作为1951年无为县较可靠的耕地面积数据。
我们可以从1951年耕地面积出发来推断当年作物播种面积的记述是否合理。《无为县志》所载1951年无为县粮食、棉花和油料三大类作物的总种植面积约为200.8万市亩。[16](P130-131)既然总耕地面积为188.4万市亩,考虑可能存在一定数量的复种,可以认为该种植面积合理。根据县志记载的1949年水稻种植面积943 941市亩、1950年1 168 191市亩、1951年1 286 856市亩,我们认为同一书所载的1919年全县水稻种植面积105万亩也应可靠,亩的单位应已换算为市亩。按照前述《无为县志》所载139.5万老亩折合188.4万市亩,可以计算得到1老亩平均折合1.35市亩。1931年出版的《无为县小志》记载该年全县种植水稻仅706 980亩,面积过低,这可能是因为该书编纂者使用老亩而非市亩做单位。将这一数字折算成新亩,可算出1931年水稻种植面积为954 423市亩。与1949—1951年数据相比较,这一数字比较合理。
根据曹树基的考证BOB半岛,1993年《无为县志》对粮食产量的记载严重失实,而且该志没有提供关于数据来源和汇总过程的说明。[17]所以我们用原始档案来考证水稻产量。
检索无为县1949—1953年与粮食相关的档案,未发现关于1949年粮食产量的记载。粮食局档案中则记载1950年秋季粮食总产量为436 113 996斤。[18]无为县征收公粮分夏秋两季。其中夏季(午季)征收的主要是小麦、大麦和其他杂粮,秋季则主要是水稻,故秋季粮食产量应接近水稻总产量。
粮食局档案中明确记载1951年水稻产量为49 855万斤,且注明其统计的水稻包含了籼稻和糯稻这两类当地最大宗的稻米品种。[19]还载有1951年稻谷在无为县最大的两个稻米集散地无城、襄安的上市量为6 582万斤,同年实际秋征公粮67 822 930斤。[20]由此计算商品稻和公粮合计约占水稻总产量的27%。从中国农业经济史上看,水稻产出的27%作为剩余从农民家庭流出,是一个合理的数据。这样多重视角的交叉核实使我们倾向于认为粮食局档案中的1951年水稻总产量接近真实产量。
无为县委秋征档案记载1952年水稻(含早、中、晚稻)总产量为74 995万斤。粮食局档案记载1953年水稻总产量为66 983.8万斤。而1931年版《无为县小志》和1993年版《无为县志》中所记载的1931年和1919年产量分别为300万石和315万石,按照1石稻谷折合稻谷108斤[21](P344),可算得产量分别为32 400万斤和34 020万斤。
至此,我们可以将1919至1953年无为县的水稻种植面积、总产量和单产(等于总产量除以种植面积)归纳成表1。
考虑到无为县的土地改革在1948年即已经在解放区开展,到1951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部完成,根据表1中的数据,我们认为这一土地制度的变革并未破坏当地的粮食生产水平,反而是对其有相当大的促进。如果说水稻总产量的提高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种植面积的扩大———这可能是长期战乱结束所带来的农业生产的恢复性增长,那么水稻单产的增加则表明,土地改革并未对微观经营单位的生产力水平造成损害。有关土改破坏农村生产力的论断,根据上述分析,至少在无为县是不成立的。
我们还可以用考证得来的无为县粮食生产数据和同期全国其他地区进行比较。鉴于1951年无为县水稻产量和种植面积数据是历年数据中最经得起考证的可信数据,我们搜集了1951年中国水稻生产最为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单产数据,与无为县做比较。例如,1951年,松江县水稻亩产454斤[22](P73),上海市郊平均水稻亩产457斤[23](P115),昆山县水稻亩产410斤[24](P368),江阴县水稻亩产461斤[25](P119),无锡县水稻亩产460斤[26](P207)。相比之下,无为县1951年水稻亩产387斤,要比上述地区的水稻亩产明显偏低。在亩产低于长三角地区的情况下,无为县之所以仍有余米输出,除了经济作物种植不广能保证水稻的较大面积种植(1951年棉花种植面积仅占总种植面积的2.6%)外,主要是因为小麦(占14%)和杂粮(包括蚕豌豆、大麦、玉米、薯类等,合计占14%)的消费能够对输出稻米起到补充作用。那些只能秋收稻谷的贫穷农民卖出稻谷或将稻谷作为公粮上缴,而依靠杂粮补充食用。能够种植小麦的农民,要么依靠小麦作为稻谷收获之前的口粮,要么以卖出小麦的现金买入杂粮食用。而不种小麦的农民,也有通过私人关系,从种植小麦的农民那里,借贷小麦,作为青黄不接时的口粮,或置换杂粮。杂粮相比小麦、水稻要劣质,卖出小麦、水稻的现金能购入更多数量的杂粮,从而有利于贫农家庭维持生存。这种现象在华北和长三角地区都有记载,并被黄宗智称为“生存推动的商品化”[27](P105)。
无为县的农民通过小麦和杂粮种植对水稻生产进行补充,支撑了较高的商品稻米输出与公粮上缴。小麦和杂粮的产量要低于水稻,而且其生产方式往往较为粗放,如1993年版《无为县志》所说的“有收则收,遇涝即沤”。无为县能够向外输出稻米,并不是通过增加资本投入从而提高单位土地产量BOB半岛,而是依靠在传统技术水平下尽量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上种植、搭配各种粮食作物。最适宜种植水稻的圩田,用来种植水稻;而其他类型的土地则尽可能地种植杂粮和小麦,以增加粮食产出。无为县的农业生产不仅远非现代化的农业,而且其以水稻单产为衡量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还要低于当时中国农业的先进区域长江三角洲地区。鉴于新中国成立之后工业化的加速,像无为县这样的余粮输出区所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而其农业生产力基础却并不乐观。工业化与低下的农业生产力之间的深刻矛盾是理解20世纪50年代农业政策及农业发展波动的一个重要线索。
前面所列的无为县水稻单产数据表明,土地改革并没有对无为县微观经营单位的生产力水平造成损害,但其总体水平相较长江三角洲地区为低。当地的粮食生产能力为何低下?土地改革对于农民家庭的粮食生产产生了什么影响?我们需要转向微观层面的农户经营材料才可以完整地回答这些问题。这方面最细致的材料是1951年土改委员会的《白马乡调查》。白马乡是无为县在启动土地改革时选定的四个典型试验点之一,并将其作为圩田区水稻生产乡的代表。以《白马乡调查》为主,辅以其他土改与互助合作档案,基本上能够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无为县小农经营的微观面貌。
白马乡位于河汊密集的平原地带。该平原地带由10个圩田组成,又叫十连圩。白马乡管辖其中的4个圩。全乡共有7个行政村,48个自然村,1 212户,6 171人。农民居住较为分散,没有集中在一个大村庄,而是在各条圩堤上居住。一个自然村一般就沿着圩堤展开。[28]
白马乡的耕地有11 214.91亩,属于圩田BOB半岛。而这些圩田的产出能力是不同的。当地将圩田分为上站、中站和下站。上站(占26%)为好田,可与水稻轮作麦类和油菜。中站(39%)则只能收一季水稻,但稳产,除了破圩这样的严重灾害外,能做到旱涝保收。下站(35%)不仅无作,土质也比上站和中站为差,又因其地势较低,很容易被水淹,因此农民对下站的施肥和耕作均不热心。调查报告记载,上站年均亩产500斤,中站400斤,下站则只可收300斤,全乡平均单产则为350-400斤。[29]全乡平均单产则为350-400斤。上一节考证1951全县水稻单产每亩387斤,与这里白马乡的平均产量相符。
圩田系统的高产和稳产,必须建立在年复一年对该系统的水利修整上。水利修整主要依靠劳动投入完成,劳动投入则需依仗地方精英组织实现。而这种经年累月通过投入劳动而加以维护的圩田系统,一旦停止维护,就有受灾减产的危险。1948—1949年无为县农业发生明显衰退,与战乱导致的圩田维护不力密切相关。[30]1949年战乱停止,政府开始介入水利防汛及圩田维护,农业生产开始恢复,仅粮食播种面积,从1949年到1951年就上升了41.6%。[31](P130)
白马乡的土地租佃活动相当活跃。全乡发生租佃关系的田地达6 233.31亩,占全乡耕地面积的55%。[32]关于地租额,1951年4月16日土改委员会的报告记载,白马乡典型地租为每亩2担(200斤)[33],相当于1951年全县水稻亩产量的51.7%。换言之,租入土地的农民需将收成的一半以上交给地主。
白马乡按照不同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和耕种使用状况如表2所示。地主阶层人均占有10-22亩,富农在6亩左右,中农2亩左右,而贫农仅占0.1-0.7亩。阶级区别明显地体现为土地占有的不平衡。据《白马乡调查》载,当地若要维持一个人的生活,至少需要1.5-2亩田。如果是产出较差的下站田,甚至2-4亩田都无法维持生活。[34]由此,如果仅依靠自有土地,整个中农群体(占总人口37%)就都是生活在生存线附近的,而庞大的贫农群体(占总人口61%)则生活在难以为继的生存线以下。
贫农群体不得不借助活跃的土地租赁关系而维持生存。通过租入土地,贫农人均土地使用量增加到1.5亩左右。尤其是那些主要靠租入土地生存的佃贫农(占总人口的25%),其自有土地仅为0.1亩,通过租入土地能够达到人均耕种1.4亩。以承担大约占总产出一半的地租为代价,贫农群体得以延续了自己的生存。甚至一些土地很少的农民,能够通过租入土地上升为中农,形成了所谓的佃中农群体(占13.5%)。还有1户成为佃富农。以自耕为主的中农也通过租入土地扩大了自己的耕作面积(从人均2亩增加到2.3亩)。地主和富农则通过租出土地,获得了地租收益。这一土地租佃的过程,客观上维持了农民的家庭生活。
除土地外,《白马乡调查》还记载了该乡耕牛和农具的存有量,相关数据见表3。表3中耕牛、各种农具与船只的数量是原调查报告所载。我们利用表2所载的各阶级土地面积,分别计算了每头耕牛、每件农具与船只所对应的耕地亩数。这样处理之后,可以更清楚地比较各阶级对单位土地资本投入的多寡。
从表3可以看出,占总人口60%的贫农群体与地主、富农和中农相比,明显缺乏耕牛和犁、耙,这无疑将导致他们无法更好地耕作土地。缺乏耕牛便只能用人力耕田,其力量弱于耕牛,再加之缺乏犁,无法进行深耕,由此将导致土地产出不高。
表3透露的另一个重要信息是,中农在耕牛和犁、耙的投入上与地主和富农差别不大。这说明,地主和富农的农业资本投入水平并不比中农高。中农和地主、富农的差别,在于其占有的土地面积要比后二者为小,而不在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落后。地主、富农经济实际上不过是规模稍大的中农经济,而非生产技术的根本性提高。这一经验证据有力地反驳了有的历史学家基于土改见闻或回忆所得出的土改破坏了地主和富农的先进生产技术的论断[35]。对于土改效果的负面判断,无疑高估了全国范围内地主、富农生产水平的先进性。
无为县水稻田往往通过冬季“沤田”以增肥力,直到1956年之后才逐渐改冬季沤田为种植绿肥和油菜。[36]由此可以判断,土改前夕的肥料投入,除了借助沤田以外,是以人畜肥料为主的。《白马乡调查》记载,该乡肥料主要是秧泥、水草,灰粪和红花草为次。这和上述判断一致。而1951年前后有关农业生产的档案及县志都未曾提及豆饼这种商品肥广泛使用的情况。无为县政府1952年第3季度工作报告中关于全县施肥运动的内容提及,要“教育群众,施用饼肥”,以促进增产。[37]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至1952年,豆饼这样的商品饼肥,在无为县农业生产中仍未被广泛使用,以至于需要政府大力提倡。而根据黄宗智的调查,长三角地区的松江县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即便是贫农,每亩一般也施用一张豆饼(50斤),相对富裕者则每亩施用一张半至两张豆饼。[38](P223)长江三角洲地区早在清代中后期,就采用了绿肥(紫云英)或河泥,然后是猪粪,最后是豆饼这样的三次施肥。[39](P7)豆饼能充当基肥之后的追肥,从而增加地力。由此判断,自民国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前后,长三角地区水稻生产的肥料投入应比无为县高。这能够部分地解释,为什么同为圩田系统,无为县在土改前夕的水稻单产要低于长三角地区。肥料的缺乏是包括富农和地主在内的全部农民都要面临的一个困境,在化肥得到广泛应用之前,这将是制约农业产出增加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在本节中,我们将看到,较为低下的粮食生产能力在随后的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中有了一定的提高。对无为县档案资料的解析将清晰地展现出这一改变得以发生的原因和其内在的局限性。
1951年的土地改革导致无为县土地占有及使用形态发生了一次巨变。从表4可以看到,经过土改,人均占有21.5亩的地主阶层已经不存在。富农占有的土地减少,但其人均土地占有量并未受到太大影响,仍保持在人均2亩以上,比中农还要多出半亩。中农群体占有的土地有轻微的上升,但仍不如富农的土地多。贫农和雇农是最大的受益者,这两个群体从原先占有土地不足半亩的窘迫境地变成为占有土地1.3亩左右,已经接近中农的人均占有数。也就是说,单从土地占有的角度考虑,总体而言,占人口39%的中农群体在土改中基本没有受到影响,而占人口比重高达55%的贫农、雇农群体,则从缺乏土地变为接近中农水平的小土地所有者。他们新获得的土地主要来源于大约占人口5%的富农和地主。
由此可见,土地改革这一制度变迁,一方面消除了复杂的土地租佃关系,基本上形成了普遍的自耕农经营,另一方面则实现了要素(尤其是土地要素)的重新配置。有接近一半的农村居民从土地的极度稀缺状态中解放出来,变成和土改前中农类似的自耕农。与此同时,地主和富农通过地租和雇工工资两种方式获取农业剩余的权利被取消,土地占有面积下降。结合表1中对水稻总产和单产的考证与计算所显示的1950—1953年水稻生产水平的提高,我们认为,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要素再配置所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这一正面作用,超过了对地主和富农生产造成影响这一负面作用。
林毅夫在研究家庭承包制改革时曾为解释1984年后粮食产量的下降而提出制度变迁的红利是一次性的观点[40],无为县的土地改革也显示了类似的效应。表1的数据表明,1953年无为县水稻单产并未继续增进,而是比1952年的单产有小幅回调。根据档案材料的记载,该地区1953年的气象条件比1952年要明显恶劣,水稻有约17%的种植面积受灾。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单产下降的原因,但同时也说明土地改革并未能在短时间里提高农业技术水平以抗击恶劣天气。要素配置的改进所带来的红利,在土改结束后很短时间内已经释放完毕。
从土改调查材料中我们也看到,虽然贫雇农通过土改得到了土地,但是这两大群体缺乏耕牛、犁、耙的状况并没有改变。土改没收和征收了地主和富农的一部分多余的耕牛和农具,但远不足以满足贫雇农群体的生产需求。伴随着土改的进行,贫雇农缺少耕牛和关键农具(犁和耙)的不足就凸显出来,成为继土地之后下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在1951年4月16日,土改委员会指挥部对农村生产情况的报告即指出,土改后贫农存在三大问题:愁口粮、愁农具、愁耕牛。为缓解耕牛和农具匮乏的问题,青龙乡春红村农民陈雪云把几家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了互助组,没有耕牛,用人来揹田,四人揹一条犁,一天揹两亩,两天一组人揹十二亩田。叶永丰、赵先焦等白天借不到农具,到晚上向中农借,乘夜做田。借不到牛,通过亲戚朋友到沙洲上去借,因为洲上春耕较迟。在春耕的同时,还有修坝的任务,也只能采取互助的方式,“你上坝,我揹犁”。因为需要用人力代替耕畜,贫农群体连劳动力都变得缺乏了。虽然有互助合作能解决部分问题,但耙田和口粮匮乏的问题仍无法解决。犁田可以用人揹,而耙田则不行。报告甚至建议,如实在没有耙,可否使用梯子压和铲子平,来代替耙田。口粮则只有向中富农借,或是捉鱼换粮和找螺蛳补充食用。[41]又如,1952年新桥乡周学成农业合作社的23户农民,在土改后虽然得到了土地,但仍缺农具、耕牛和口粮,以至于在1951年冬修和1952年春耕时,有6户断炊,其余17户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生活困难。[42]
综上所述,土地改革虽然使占农村人口55%的贫雇农群体得到了土地,但并未触及存续已久的小农经济本质。得到土地的贫雇农依旧缺乏耕牛和农具,甚至口粮。他们的农业生产力仍是薄弱的。政府在兴修水利与救灾、救济方面虽然发挥了较强的作用,但却面临一个非常难解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在没有工业化的经济提供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化肥、科学选种和农用机械)的情况下,提高小农经济的产出能力。
为了说明互助合作对贫农生产的作用,我们举白茆区义圩乡叶荣金互助组的例子。[43]该互助组由12户农民组成,共62人,男女整半等各类劳动力合计21.5个。共有水田50.4亩,旱地77.3亩。农具有水车8辆,大盆3个,斗桶1.5个,风车1张,水犁3张,旱犁2张,耙2张,耕牛1头。土改后组员分得了土地,但仍缺乏耕牛和农具。
该互助组是在1951年春夏之际组织起来的,在秧苗栽完之后就解散了。1952年春耕时再度组织起来,这时新加入了5户,劳动力也增多了。于是互助组统一组织富余劳动力在莲花沟边开垦荒地,留作组内公产。但这时组内管理仍较落后,组员之间的农具、劳动力的交换和相互等价的制度仍未建立起来。麦收季节过后,互助组又陷入停顿。
此后区乡干部介入,组织了几次组员大会,讨论出了记工、评工、结资、同工同酬、人畜农具公管公用和专人负责的制度。在这之后,组员间劳力农具使用吃亏、讨便宜的现象基本消除。私人所有的人工、牛工、农具归全组公用,但保护私人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使用之前,先评完工价,然后由使用方向所有人照价、按时结资,非双方同意不能有意拖延。虽然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权和收益权受到保护,但在其运用上,需要服从全组的安排。对一般小农具用坏要赔偿,不坏则由互助组负责每年加一次油,不付工资。大农具(犁、耙、水车、大盆)则依价结资BOB半岛,评价标准是互不吃亏,不能过高或过低,以防某一方吃亏或讨巧。这样,互助组解决了组员缺少耕牛和农具的困难。肥料和种子的投入也得到增加,以往组员生产不上秧泥,也不选种,而到1952年互助组步入正轨之后,全部耕地都上了秧泥,小麦进行了选种并且使用香油搅拌。利用通过开垦荒地获得的收益,互助组还置办了一些新农具及一头耕牛,更加提升了组员的士气。
由上述叶荣金互助组的例子看,所谓互助组,从经济角度讲,其实就是实现小范围内的农具、耕牛和人力的相互交换和共同使用,以改变原有小农生产要素匮乏的状况。原来农村地区即存在换工、相互借农具和耕牛的情况,互助组是把这些生产要素的交换制度化和常态化了,从而改善了贫农的生产条件。组员通过合股或是垦荒形成互助组的公产,用以购置农具和耕牛,同样可以改善组员个人的生产条件。但是,无论耕牛、人力、农具的投入,还是肥料积累的增加和选种,都不过是在传统小农经济范围内的适度改良。农业生产力真正的革命性变革,则要等待20世纪70年代现代化生产要素投入,如化肥、科学选种和农用机械的逐渐普及之后,才会到来。
本文依据原始档案资料考证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徽省无为县以水稻为代表的粮食生产水平与当地小农家庭的经营状况。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土地改革、互助合作等制度变迁因素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基本特质,但制度变迁在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范围内,通过更合理地配置生产要素和改善水利等生产条件的关键制约,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这一结论的具体含义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通过对比无为县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与民国时期的水稻总产量和亩产量,我们发现,土地改革并未导致当地粮食生产水平的下降,反而是伴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水稻的总产量和单产量都有明显的上升。这一发现有力地反驳了最近出现于学界的一种新观点[44],亦即认为土地改革因为打击农村中生产技术水平最高的地主和富农,故而对农业生产有破坏作用。原始档案中收藏的基层调查材料显示BOB半岛,无为县的地主和富农在农业技术水平上相比中农并未有任何先进之处。[45]据此,并结合水稻产量的变迁趋势,我们推断,土地改革中要素重新配置所带来的生产效率改进,相比其对地主与富农生产的负面影响,发挥了更为显著的正向作用。无为县的发现启示我们,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土改前各阶级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从而进一步分阶级地分析土改对其生产技术水平的影响。土地改革通过重新分配土地,使得缺地的贫雇农能够更加直接和充分地使用农地,从而提高了他们的生产力。他们在人口中的高比例和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的数量,决定了在各阶级中他们生产力的提高将是农业生产力整体提高的最大贡献者。这一研究对于学界正在致力探索的土地改革这一制度变迁与农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
第二,通过无为县和长三角地区的对比分析,我们更为明确地认识到,余粮输出地的粮食输出能力并不一定建立在输出产品的高生产能力上,而是依赖于输出产品的生产能力、当地农业的产品结构和农民消费结构的综合平衡。后两者非常重要。我们横向比较了无为县和当时稻作农业最为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农业生产情况,发现,无为县的水稻单产要明显低于同期的长三角地区,根据对农民微观生产状态的考察,原因很可能在于该地区肥料投入少。无为县较高的公粮和商品稻米输出,并不是建立在一个较高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之上的,而是必须同时依靠种植相对低产的小麦和杂粮以补充农民口粮。无为县农民输出稻米只是为了在既定的市场结构下获得更多的现金收入,他们牺牲了自己对稻米的消费。换言之,无为县的余粮输出是建立在当地农民较低的生活水平之上的,依此推论,新中国成立初期余粮输出区的粮食输出能力的生产基础并不稳固。
第三,互助合作是土改后顺应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客观需要的制度变迁,有基本的生产力进步的客观基础,不是完全基于意识形态的制度变迁,但是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土改后贫农生产工具的缺乏、水利等自然条件的恶劣,使得进一步整合生产工具和劳动力成为应予促进的方向。互助组成功地解决了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这些难题。但是,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仍然是在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的范围之内的改进,还不足以大规模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传统小农经济的现代化仍是共和国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第四,互助合作是在国家没有农业机械、化肥等工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试图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动员努力和制度创新,其面临的巨大挑战是能否仅仅依靠生产组织形态的变革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当国家工业化需要大量粮食,而小农经济有限产出不足以满足粮食需求时,农业的制度变迁的着眼点就会强调要增强国家粮食汲取能力。而为了长远的考虑,这种制度变迁还必须能够自我改善农业技术能力或有效承接外部的技术支持。这些也是在互助组之后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所力求探索的主题。
综合上述考证和分析,我们可以更为线年代中国的农业经济政策和体制变迁。余粮输出地生产能力不高、余粮供给建立在输出地农民较低的生活水平之上,互助合作只能有限地改进农业技术能力,以及农民在粮食增产后优先改善自己生活。这些情况结合在一起,提示出新中国粮食需求的急剧增长与受制于技术能力和家户温饱优先需要的私有制小农农业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而这一矛盾是理解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政策变动及农业发展波动的一个重要线索。国家改善农业组织形式的努力将被迫同时回应提高粮食汲取能力与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以及满足城市粮食供给与满足农民农村自身需要,因而必须平衡国家与农民、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治社会过程的变化也必须首先从这一维度上加以理解。
《1949-1952年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的基本经验》,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4)。
《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国农家收支研究---以鄂、湘、赣三省为中心》,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1)。
《建国初期乡村雇佣关系的历史考察---以长江中下游6省为例》,载《中国农史》,2008(4)。
《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探析---以鄂、湘、赣三省为中心》,载《中国农史》,2009(2)。
《地租·公粮·农业税---建国初期苏南地区农产品分配关系的重构》,载《中国农史》,2009(4)。
《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的“两极分化”问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3)。
《新中国土改后农村阶级变化再探讨---基于测算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角度》,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