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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BOB半岛期的农

发布时间:2024-03-15 19:22:30

  BOB半岛【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是国家发展农业和改造农村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各地完成土地改革后,农民虽然分到了土地,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生产资料,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无法正常开展。传统社会中的劳动互助变工成为土地改革后解决农村生产困难的主要方式。为进一步在农业生产中开展变工互助,国家向农民发出了“组织起来”的号召,并采取了为互助组优先提供国家贷款、新式农具、优良品种、农用药械等生产扶助措施。这些措施不但改良了传统农业,解决了农业生产资料缺乏的问题,而且促进了新型农业互助组织的发展,成为构建农村新社会的重要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积极推进土地改革,恢复农业生产。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截止到1952年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尚待解放的台湾以外,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约3亿农民分到了7亿亩左右的土地。[1]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持续不断的战乱使农民在获得土地后,却要面对生产资料匮乏的困境,即使在早已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农民手中有限的生产资料仍是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

  以农具和耕畜为例,“据山东省16县49个典型村的调查统计,农民平均缺犁14%,耙20%,耧10%”。河南省全省共有旧犁2025606件,农户总数为6879939户,平均每户有犁0.29件。[2]山西省5个典型村“平均每户富裕中农有两头大牲口,中农平均不到一头BOB半岛,贫农平均三户才有一头。太行山区许多村子,平均三、四户才有一条驴”。“在各个老解放区,犁、耧、耙齐全的农户只占少数,水井、水车、大车、小车都不够最低的需要”。[3]

  生产资料匮乏的情况在贫雇农中尤其突出。陕西省长安县高家湾村,“全村167户农民,土地改革后,8户雇农还全无牲口;107户贫农只有36户有牲口,还有71户没有牲口……大车、水车都很缺,雇农两样都没有;贫农107户只有两辆大车、三辆水车……其他农具,贫农还缺的不少,中农也有缺的,雇农缺的更多”。[4]在山西省代县的一些村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槐树院村有48户人家,180口人,1700亩耕地。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分到了土地,但贫农既没有牲畜,又少农具,全村只有10头毛驴,而且大部分掌握在中农手里。[5]

  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农户的生产面临很大困难。在山西省太原市南郊的南大寺村,“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是劳力、农具、畜力和耕作技术既紧缺又不平衡,不少人家不能适时耕种、管理和收获”。北郊后王村“农民缺乏牲畜、马车、水车、犁耙等生产工具和资金,生产条件很差,有20多户贫雇农有土地而无力独立进行生产”。[6]

  调查资料显示,在湖南省浏阳县的一些地区,部分农户出现了经济困难,竹玉、茶园两村因土地、耕牛、农具分散原因经济下降的有20户,占两村农户总数的9%,其中贫雇农14户,约占贫雇农的10%。部分农民不得不出卖家具和日用必需品,土地改革后贫农刘友田分得土地,但因缺少劳动力,缺乏生产资料,“他家早在今年二月间已无米下锅,从去冬起,即开始变卖什物……目前正急待出卖仅存的床、桌等日用必需品”。[4](p.484)在中南地区的部分村庄中,“一般贫雇农都缺粮两三个月,个别缺粮四个月”[4](p.482)。因无力生产,一些贫困户开始依靠出卖土地来维持生活。根据山西省忻县地委调查,因缺乏耕畜和生产投资,静乐县丰润村40户农民和忻县部落等3个村的113户农民都出卖了土地,其中鳏、寡、孤、独等无劳力户占15.73%,难以维持生活的农户占到26.54%。[4](p.487)在河南省的5个典型乡中,土地改革后卖地者92户,占总户数1711户的5.4%,其中贫雇农有65户。在卖地原因中,人畜病亡与生活困难的户数占52%。[4](p.488)许多地区的高利贷剥削情况又有所抬头,部分农户因缺乏生产资料不得不通过举债来维持生产。据1950年对山西省太原市郊区40个村庄的调查,“其中15个村庄都有借高利贷的现象”,[7]仅南大寺村就有“30多户苦于生产没底垫,借债受高利贷剥削”。[6](p.66)

  此外,土地改革后,个体劳动的生产局限性也十分突出。“个体农民在单独进行生产中,遇到了许多个人所不能克服的困难,如耕田时有牛没人,便不能耕;挖河泥、拉水车等事,一个人做不成;或光有劳力而无牛、船、水车,或单有牛、船、水车等而缺少劳动力,或劳动技能不好等等。”[4](p.513)如果遇到灾害,个体或贫困农民的风险抵御能力则更差,“1950年夏,太原阳曲县上后背村大面积土地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冰雹和虫害侵袭,灾情十分严重,粮食减产四成以上”[6](p.208)。

  面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生产困难的状况,一些地区开始自发地组织变工(变工是中国农村社会中一种传统的生产互助方式,一般是由本村的几户农民组成,按照等价互利的原则,通过人工与人工或人工与畜工互换的方式,轮流帮助各家各户进行生产劳动,到秋收后统一结算。这种生产互助方式在全国农村都很普遍,在北方称作“插犋”、“札工”、“拨工”、“对工”,南方则叫作“伴工”、“换工”、“参忙”等。)生产。传统农业生产中的劳动互助变工,成为土地改革后解决生产困难的主要方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生产互助的特点是依照惯习,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民按照等工或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变工互助,这一生产方式符合农民在人力、物力、畜力上互相调剂的需要。以1950年初山西省农村为例,“富农和富裕中农占有车马、农具和较好的土地,但因为不能雇人,而缺少劳力。贫雇农户虽有劳力但缺少生产工具。于是二者之间出现了变工互助的形式。比如,贫农王富贵与有车马的乔满红变工,王富贵用乔满红的车马耕作,王富贵给乔满红以劳工顶替车工”。[6](p.48)有着历史传统的变工互助,对于土地改革后的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引导变工这一互助方式,国家向农民发出了“组织起来”的号召,赋予劳动互助组“享受国家贷款、技术指导、优良品种、农用药械和新式农具的优先权,以及国家贸易机关推销农业和副业产品、供给生产资料的优先权”。[2](p.39)

  1950年,为解决农民的困难,“河北、平原、察哈尔、绥远四省即发放各种生产、救灾贷款达二亿余斤小米(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各解放区分别发行了币值不同的货币,以小米为货币单位计算是为方便各解放区统一财政预决算和供给标准,这种方法在1949年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仍在沿用。)”[2](p.888)。1951年,华东区发放的农业贷款比上一年增加近30%,“其中半数以上是肥料贷款,其余是一般农业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药械、新式农具、牲畜等)和大型水利、渔业、林业贷款”。[8]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除大型水利修建和肥料贷款外,决定下拨的农业贷款达到了1万亿元(旧币,下同)。[9]为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国家银行在农业贷款工作上给予了农民组织以适当的支持,以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为此,农业部和人民银行专门发布联合指示,“各地人民银行应通过农贷工作奖励农民组织起来,因此,发放农贷要以群众(农民、渔民、牧民)组织、生产互助小组为对象,鼓励农民集体使用农贷。对于已经在生产上组织起来的农民,要优先给以贷款,酌予减低利息”[8]。山西省当年共发放国家农业贷款1800亿元,主要用于购买肥料BOB半岛、水车、农具和农药等生产资料。其中,农业贷款大部分贷给了互助组和农业社,用贷款购买的水车、农具、机械都成为互助组的公共财产。[10]河北省规定“对互助组贷款有让息二厘的优待”,河南、湖南、江西等省“对耕牛贷款采用了‘伙贷、伙养、伙用’的方法,使同样数量的贷款集中地解决更多人的困难”。[9]在东北等地,政府还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型的互助组进行贷款扶植。第一是“对大型健全、长年不散、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织,要扶助使其提高改进生产技术,改良畜种增强畜力,贷给马拉农具,促使土地联在一起,引导土地入股”,“发展为生产合作社形式,做为其他互助的典范”。第二是“对较健全的插三大季的小组”,“贷给新农具,调剂补充畜力”,“解决副业生产周转资金,促其农业副业结合,巩固提高到长年组织”。第三是“对农村未上升及部分下降农民,应采取积极扶持方针以使其有力量和条件参加较健全的互助组织……以资促使其经济生活迅速上升”,“力求金额小、作用大,并避免单纯救济”,“形成扶助富裕,要从生产出发,使困难户打下生产基础”。[4](pp.643~644)通过贷款促进和鼓励农民组织生产互助,对发展和巩固互助组起到了很大作用。“1952年,山西全省互助组数量达到28.059万个……比1951年增加79%”。[10]

  国家还通过专项贷款推广新式农具的使用。新式农具因为效能高,适合于伙贷、伙用,所以对于农业互助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山东省“栖霞县七区邢家庄谢佑何互助组贷用新式犁后,便有五个单干户要求参加”。“察哈尔省推广的新式农具,百分之八十以上是贷给了互助组,其中大部互助组是因为要贷犁临时组织起来的。东北海伦县十七区禄生村王永珍互助组,今年为了使用新式农具,改变了组织形式,由六户增加到十一户”。[2](p.433)山西省太原市王变全互助组,筹集资金“购买了一部新式七寸步犁,开荒10亩种水稻,还买了一台手摇脱粒机,一台脚踏打稻机,一部灭草喷粉机等新式农具发展生产”,显示了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到1951年年底,互助组很快增加到4个。[6](p.134)由此可见,新式农具不仅成为单干农民组织起来的主要因素,而且巩固了已有的农业互助组织。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习惯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许多互助生产仍是沿袭过去的传统。因此,改良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就成为人民政府促进农业合作发展的重要工作。资料显示,在完成土地改革后,国家始终将农业技术改良作为促进农业互助生产的主要措施。1949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把推广良种作为农作物增产的重要措施。其后,“农业部先后开展了玉米和棉花群众性的选种活动,发掘农家优良品种”。[11]根据这一精神,地方政府相继开展了优良品种的遴选。195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秋季选种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搞好选种工作的四点指示”[12],“推广的玉米新品种有华农2号、英粒子、金皇后、白马牙、密脂黄等”[13]等。到1952年,“全国良种种植面积达到813.3万公顷,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扩大了11倍,其中棉花优良品种种植面积已占棉花总种植面积的50%以上”[11]。同时,国家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主要农作物的种植进行技术指导,“农业部除颁布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总纲要》外,还颁布了《水稻丰产指导纲要》、《冬小麦丰产技术试行纲要》、《棉花丰产技术指导纲要》”[11](p.322)等,积极推进耕作技术的进步。这些促进农业生产方面的举措,大都是围绕农业互助合作开展的。

  1952年5月10日,中央转发东北地方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该决议提出了政府促进农业互助合作与经济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例如,建立新式农具技术指导站和推广站;在农民中培养农业技术人才;轮训县、区、乡、村和合作社干部;改良马种等”。[11](p.311)在推进这一工作的过程中,“农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传授科学技术,不少村庄建立了技术研究委员会、技术小组、小农场与示范户,印发各种技术手册、技术图表及说明书,举办了农业技术展览会,总结和交流了提高农业技术的经验,使农业科学技术逐渐与农民生产经验相结合”。[2](pp.886~887)山西省基本形成了以互助组为基础的农业技术传授网,其中“黎城县1331个互助组建立了高额丰产地,交城县1098个互助组有农业技术员”。[10]各地政府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积极把新技术引入互助生产,“使互助组与提高耕作技术、土地加工、发展水利、植树造林、繁殖牲畜、组织供销等事业结合起来,大大充实了互助组的生产内容,增加了组员的财富,从而也就巩固和提高了互助组。同时由于群众觉悟程度的提高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一部分互助组已开始积累与建立了若干合作财产,如伙买伙用大农具或新式农具,伙买伙喂牲口,伙养羊群,伙打水井,伙按水车,伙搞副业,集体开荒和伙建义仓等,解决了一家一户农民不能解决的困难,这对农民参加互助组有积极的教育和诱导作用”。[2](p.886)

  随着各项农业扶助措施的实施,互助生产在全国各地农村很快发展起来,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到1951年,全国“互助组发展到423.6万个,有1916万多户参加,约占农户总数的近18%,主要分布在老区和半老区”。在全国各大区中,“东北区参加互助组的农民为农户总数的57.3%,华北区为38.6%,西北区为20.5%,华东区为11.6%(其中山东省为35%),中南区为13.1%(其中河南省为34.5%)”。[3](p.105)到1952年,全国“共有农业互助组802.6万个,参加互助组的户数4536.4万户”。[14]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互助组的发展是国家农村社会扶助事业发展的历史起点。

  传统农业生产是以“一家一户”、“自给自足”方式进行的,家庭成员就是主要劳动力,家庭组织即为经营单位。在这种小农生产方式中,每个家庭的资金、工具、人力等生产资料的投入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各地普遍存在变工。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各地开展的变工互助对农业生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缺乏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只单纯地增加劳动力其成效毕竟是很有限的。因此,“互助合作与新的技术密切结合起来,是互助合作运动的新的发展方向”[10](p.63),各地在国家提供的资金、新式工具、农业技术等扶助措施下开展起新型的农业互助生产。

  第一,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变工多由亲戚或朋友组成,组织范围有限且随意性强,生产的目的是维持生计,缺少扩大再生产的动力。新中国成立初期,新型农业互助是在政府主导下自愿结合,按照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原则组织的农业生产互助,政府成为农业互助生产的主体。察哈尔省土地改革全部完成后,基于多数农民生产的需要,政府要求70%的农户“参加了合资伙养牲畜、人畜变工、集体成摊、伙买农具、三户合伙用一耧、人力拉犁、以工换料等各种合作互助的生产形式”。[4](p.521)这种互助方式打破了村庄原有变工的合作范围,避免了在变工过程中因资金、工具、人力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而导致农村社会产生新的剥削现象。

  第二,传统农村生产互助的成员多经济贫困,或缺少农具和牲畜,通过人工调换农具、牛工,采用“以工调工”、“穷帮穷”的办法互助,以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这种单纯的“工工互助”不利于新工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政府引导的新型农业互助BOB半岛,强调生产必须与提高农业技术相结合,要逐步开展改良农具,推广新式农具BOB半岛,改良土壤,防治病虫害,兴修水利,精耕细作等工作,[10](p.63)以充实并提高劳动互助的内容。

  第三,新型农村互助生产,不但可以克服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劳动力不足的困难,而且可以开展个体农民无法进行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河南省鲁山县水旱灾害危害甚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群众开渠、修河、筑堤、打井,全县共计开排水渠61道,能保护土地1.5224万亩;筑堤164道,堵决口24处,能保护土地2.955万亩;修复灌溉渠8道,可灌溉土地2653亩;修复、新打水井39眼,修理、新购水车58架,共可浇地1650亩BOB半岛。[15]这些农业基础设施的建成和修复,较好地解决了当地水旱灾害频发的问题,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四,政府积极引导新型互助生产,发展多种经济,避免传统农业单一生产。中央在《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指出:“用种子、肥料和农具贷给农民,从而帮助他们能够有效地组织起来”,“成立各种特种作物,例如棉花、麻、花生、烟叶等等的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各种副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以及修水利、修滩、造林、经营水产和牧畜等的互助组和合作社”。[4](pp.508~509)1951年春,吉林省永吉县二道沟村供销合作社积极组织棉、麻、大豆等农民互助组,与1950年相比,全村“多种大豆51垧、洋麻12垧、子6垧和向日葵13垧”。[4](p.634)

  第五,政府开拓购销渠道,新型农村互助组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保障。土地改革后,一些老区农村已开始出现商业、雇工、高利贷三种剥削,阶级分化现象严重。为防止新的阶级分化,农民也迫切要求发展生产、供销、信用的互助合作。[4](p.643)为此,中央明确规定:“国营经济机关,或者经过供销合作社,或者直接和农业互助组及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各种可能的经济上的合同”。[4](p.508)

  全国各地农村建立新型农业互助组织后,农村社会也随之发生了新变化。农业生产得到恢复与发展,广大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江西省萍乡县芦溪区易瑞生互助组,“全组共11户,69人。1950年间成立,现已由原始换工互助发展成为一个常年定型的互助组”。互助组每亩“平均收稻谷903斤,超过全村最好单干户单位面积产量的16%强,比一般的高30%”。全组原有“耕牛八头、犁十七张、耙十五张,今年买了一头半牛、五张犁和二张耙。全组原有猪十七只,今年又增添了十四只。过去生活困难的,现在都不那样困难了,一般餐餐有油,吃大米饭,并有四户各添新棉被一床,三户制了蚊帐,33人做了棉衣,今春男女都做了一身单衣”。[4](p.587)在华东地区,互助合作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贫雇农都有了养猪养鸡的能力,新的茅屋添了不少,过年大都穿上了一袭新衣,合作村还有三个雇工结了婚,穿上新棉鞋”。[16]据统计资料显示,互助合作开展后,全国“按人口平均,粮食产量从1949年的209公斤增加到1952年的288公斤。随着粮食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按国家规定缴纳农业税后,农民自己留用粮食(包括生产用粮和生活用粮)逐年有所增加。1952年与1949年相比,农民留用粮食增长26.4%”。[17]

  随着各地新型农业互助组织的发展,农民生活保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农民的生活保障主要来自于家庭,这种低水平的保障相当脆弱。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虽然分到了土地,但是“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18]。一些地区农民的生活依然无法保障,在河南省宁陵县逻冈乡,土地改革后,周门清全家6口分得了15亩地、1头驴和480斤高粱。由于右腿残废,妻子眼睛有病,孩子小,只能依靠出租土地生活,一年中有4个月得挨饿。合作化开始后,周门清参加了互助组。虽然不能下地参加生产,但周门清有磨油的技术,仅1952年2?~?4月,周门清磨出的油已经为组里赚了67万多元,给组里添了不少农具、种籽。[19]在互助合作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常年互助组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积累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方式,用以准备扩大生产的物质基础和防备天灾人祸”[4](p.506),“在华北、东北和山东的某些老解放区,已经出现在劳动互助组中的积谷义仓(即公积金)”,对此政府给予了支持和提倡。[4](p.500)

  互助合作运动开展后,全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出现了中农化趋势。“1954年与土改结束时相比,贫雇农占农户总数的比例从57.1%下降到29%,中农占总户数的比例从35.8%上升到62.2%,接近2/3,中农还成为农村生产资料的主要拥有者”,广大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逐步解决了生活问题,农村中的贫困户在逐步减少。“严重困难户约占贫农户的1/3,占农村总户数的10%”。[20]新技术在农业互助组织的推广应用,不但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成为构建农村新社会的重要途径。农村劳动妇女在土地改革中享有和男子同样的权利,分得了一份土地,获得了经济的独立。随着生产互助的开展,她们不仅要求男女同工同酬,而且提出了婚姻自主、家庭民主、学习文化、参加政治活动等要求。“山西平顺县西沟乡青年团员申纪兰,发动妇女参加田间劳动,耙地、匀粪、间谷苗,女社员与男社员展开比赛,女社员并不比男社员少做活,间谷苗时,男社员还落在女社员后面。社务委员会从此取消了妇女不论劳动多少好坏,一天只记5分工的办法,妇女们用实际行动赢得了‘男女同工同酬’的权利”。[10](p.126)山西省和顺县高丘村妇女郑成花,以前总被丈夫有忠看作是只会吃饭不会做活的累赘。自从郑成花参加劳动后,增进了夫妻感情。成花上地回来迟了,有忠就把饭给做好了;成花回来累了,有忠就把饭给盛到碗里;家里不论办大小事,他都要和成花商量商量。[21]妇女参加劳动,还改变了男性劳动力认为妇女上地是瞎混的偏见。[22]妇女一经组织起来,在新农村社会中立刻形成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各种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互助组提倡“劳动光荣、懒汉可耻”的新道德标准,根除掉农村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过去“往年每到冬天农闲时,各村都有部分农民赌博、游荡,寿昌县卜家蓬乡十八村是历来出名的赌窟,外村人都来村中聚赌,土地改革后赌风已经绝迹。有个雇工叫周炳荣,过去拿到工资没出地主家门就已输光,现在自己种田已积余二十多担谷;团结乡顶有名的懒汉黄金根,过去每天人家烧午饭他才起床,现在已能很早起来劳动了;下余村十多个二流子现都已下了田坂”。[16]新技术的使用还打破了农民的保守性,增强了群众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山西省太原市南郊农民长期把庄稼害虫认为是天灾、“神虫”,遇到虫灾就在田间地头磕头拜神。“1951年,南街、王郭村、小站村、赤桥等十余个村子两千余亩稻田发生蝗虫,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用六六六扑灭蝗虫。”[23]随着药剂灭虫的开展,农民在农田里烧香磕头的现象不见了。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型农村互助组织的发展,打破了制约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单一的小农经济结构,改变了小农生产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以国家扶助措施为基础建立的农村集体保障体系,由生产领域延伸至社会领域。以吉林省永吉县二道沟村为例,1949年冬,该村为了解决土地改革后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建立了供销合作社,“不但组织起全村95%的人口,并且还扶持和领导了57个农业生产互助组(其中20个互助组成为长期巩固的,5个被选为全县模范组)”。供销合作社“采取了和互助组结合的方针。两年来合作社贷给互助组的款占信用部贷款总额的69%。在供应业务、信用贷款、推销产品、交配牲畜、推广优良子种上,都给互助组以优先权,以奖励‘组织起来’。”在农忙时节,合作社还“从公积金中抽出100万元,开办了农忙托儿所,每天收容十二、三个小孩,使15个劳动妇女得以安心地参加生产,解决了一部分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劳力不足的困难”。[4](p.634)在农业生产互助运动中,由农民创造和开展的合作、互助医疗成为后来农村解决“病有所医”的重要形式。农业互助组织的壮大,逐步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重大力量,这一时期国家制定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具体扶助措施成为农业合作化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出发点。

  [1]廖鲁言:《三年来土地改革运动的伟大胜利》,《人民日报》1952年9月28日。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07页。

  [3]《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5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81页。

  [5]《山西农业合作史典型调查卷》总卷第1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78页。

  [6]《太原农业合作史·典型村社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6、48页。

  [8]《中央农业部和人民银行发布联合指示及时发放农贷配合爱国丰产运动华东区发动农业增产竞赛运动并开始发放农业贷款》,《人民日报》1952年3月22日。

  [9]江夏:《做好农贷发放工作,支援农民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人民日报》1952年3月23日。

  [10]《山西省农业合作化史综述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11]武力、郑有贵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12]杨文宪主编:《山西农业大事记》,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4]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5]鲁山县委宣传部:《鲁山人民摆脱了饥荒》,《人民日报》1950年12月29日。

  [16]《华东二万余乡土地改革后农村一片新气象》,《人民日报》1951年3月13日。

  [17]吴承明、董志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1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920~921页。

  [19]翟苏:《河南宁陵逻冈乡右腿残废的周门清加入互助组搞副业生产帮助组里添买农具》,《人民日报》1952年5月20日。

  [20]苏少之:《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的两极分化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21]受钟、宿元、存喜:《集体劳动改善了夫妇间的关系》,《山西日报》1956年6月8日。

  [22]《男人们信服了妇女的力量》,《山西农民》1956年10月30日。

  [23]《太原市各区一九五一年各项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太原市档案馆: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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